[诉讼]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2,926,599.90元 ? 本次诉讼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判决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泗阳规划局”)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泗阳规划局提起诉讼,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泗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王少波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6号(双子楼东楼)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泗阳规划局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0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宗地建设项目,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每延期一日,按土地出让总额千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现被告宗地建设项目十余年未竣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52,926,599.90元; (2)2025年11月12日至实际竣工之日以13,039,32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该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12 31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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