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泄露,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公司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或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券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八)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 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如全部或重要业务停顿或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五)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有关方案及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行为;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股资金用途; (二十六)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二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八)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 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三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三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资料,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化作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公司职务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文件编排印刷人员等;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四)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 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通过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内幕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禁止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证券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 善保存。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应对内幕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树立保密意识, 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凡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各单位,应在工作的各环节采取保 密措施,严防重大信息的泄露。 第十六条有关公司重大信息文件的打印制作,应由公司指定的部门 负责,禁止其它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人员,凡是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发表文章,应将稿 件送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审核后,再对外报出。 第十八条公司宣传部门在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中,应注意对采用材 料的鉴别,在确认其内容未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后,方可对外报出。如对采用材料是否涉及重大信息难以确认时,应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证券部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生产计划部、财务部门等应严格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 报表的发放范围,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严防重大信息的扩散;关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和发展规划,除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外,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应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单位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报道不实之处,应将信息反馈给董事会秘书,以便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材料,只能运用公司已公 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