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5% 500 总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 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 披露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除前 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者误导的情形;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 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追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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