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00202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1:16:14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威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4.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5%以上;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十四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2.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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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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