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30007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00:21:27 中财网
原标题:当升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分)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
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
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
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
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
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
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
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进行预先报告: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
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二)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做好后续信息进展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各部门、各下属分
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
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
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信息。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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