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20:10:52 中财网
原标题:致远新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3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6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持股数量的股份总数的1.9914%),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期间除外)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48%(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71%(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公司总股本186,512,48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3,725,416股,以剔除回购专户持股数后的总股本182,787,064股为计算依据。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控股股东长春市汇锋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为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张一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张一弛先生与张远先生为父子关系;张一弛先生与王然女士为母子关系,众志汇远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所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3,6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户持股数量的股份总数的1.9914%)。

3.公司控股股东长春市汇锋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汇锋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为张远先生、王然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张一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张一弛先生与张远先生为父子关系;张一弛先生与王然女士为母子关系,众志汇远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4.本次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期间除外)。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48%(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71%(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注:公司总股本186,512,48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3,725,416股,以剔除回购专户持股数后的总股本182,787,064股为计算依据。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承诺
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致远装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致远装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限合伙)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4.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有关减持承诺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通过众志汇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前述第2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减持股份的价格承诺
如因本人自身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间接持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系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众志汇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众志汇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长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所持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