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00000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相关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四)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导致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的会计差错,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独立审计意见报告,并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并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并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或判断的会计差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遗漏披露重要的附注内容;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 (四)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披露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应披露的内容出现重大遗漏; (二)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进行披露;(三)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提供担保事项未进行披露; (四)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未进行披露; (六)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未进行披露; (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七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牵头负责。若公司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核查差错原因、认定相关责任人,并依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建议方案。公司董事会对该处罚建议方案审议后,具体落实责任追究事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系责任人主观故意所致,且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及事故处理工作的; (三)明知存在信息披露差错而拒不纠正,或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违规频次较高的;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约见谈话;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经济处罚;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意见,申请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经核查确认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