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强达电路(301628):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本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回报规划遵循的原则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董事的意见; 3.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第(3)项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2)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八、其他 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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