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30090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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