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30038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25日 18:16:08 中财网
原标题:雪浪环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公司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与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与提供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1、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2、公司或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两款规定:
①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②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指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五条(三)之相关规定)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公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需要修改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证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事项;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司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事长审定后公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它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稿件应报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合规性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和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报告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二)在知悉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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