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00279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会议相关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算: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四章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责成联系人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上报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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