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300034):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 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追究责任的形式由董事会根据第十一条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 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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