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文化(600640):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参与人员和机构因违反《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 事业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其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 责任和义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 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或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 的差错金额分别占当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金额的10%以上; (二)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 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 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 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 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责令公司对以 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误导的 情形;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 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含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因下述情形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更正,需根据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 责令更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将处理结果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 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问 责情况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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