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再资源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 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 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 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提供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超过5,000万 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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