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600617):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 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 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主管 部门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通过公司主管 部门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 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 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涉及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需要向公司报告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 告。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 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公司主管部 门向证券事务部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 汇报。 第十条发生如下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 上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一)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出资协议或意向书; 2、其他出资方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5、新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 (三)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协议; 2、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会计报表; 3、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 在知悉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合同或意向书; 2、交易对方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仍包括在内。 (五)发生或即将发生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借款合同; 2、抵押或担保合同; 3、相关董事会决议。 (六)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或者连续12个月 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2、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3、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4、判决或裁决书; 5、已发生但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 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共同投资; (6)与关联方签订其他合同;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合同; (2)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4)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关联方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6)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 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向上报: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三)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报告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风险事项; 2、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原因; 3、重大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证券事务部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 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事务 部,由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第十五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涉及交易事项的,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拟发生该交易或该事项发生的一 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事项的书面材料上报。书面材料应包 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协议或意向书; (二)交易概述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 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 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 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价格或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 况(如有); (九)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如有); (十)有关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为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 通过公司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情 况。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 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 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对上报证券 交易所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的执行事务的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 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 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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