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双债LOF (164814):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2号)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11:05:28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双债LOF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2号)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2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另外,本基金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所以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由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只能够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而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5日成立,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自2016年9月26日起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2
十、基金的投资...................................................................................................................32
十一、基金的业绩...............................................................................................................45
十二、基金的财产...............................................................................................................4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4
十八、侧袋机制...................................................................................................................59
十九、风险揭示...................................................................................................................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7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1
二十六、备查文件...............................................................................................................71
附件一..................................................................................................................................71
附件二..................................................................................................................................84
一、绪言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7、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帆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工银亚洲联席主管、主管。

2017年12月至2025年9月,历任工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工银资管(全球)总经理,工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刘晓峰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洛希尔(罗斯柴尔德)父子有限公司(香港)董事局董事及中国投行业务主管,摩根大通亚洲投行部副总裁,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主管、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风险官。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桦女士,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5年5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历任工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顺先生,博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验;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10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5年4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2月1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佳女士,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敏先生,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4月26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洋先生,2015年8月17日至2024年11月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昱先生,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剑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简历同上。

赵志源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主管。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5年4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价值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3日至2023年6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4年1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107只,QDII基金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王海瑞
联系电话:010-66583199
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3〕22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封闭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26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25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2013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且与基金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6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6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从2016年10月10日起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且为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0.40%
100万≤M<300万0.30%
300万≤M<500万0.20%
500万≤M按每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在场外实行专门针对养老金客户的直销柜台申购。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16%
100万≤M<300万0.09%
300万≤M<500万0.04%
500万≤M按每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场外赎回费率
N<7天1.5000%
7天≤N<1年0.0250%
1年≤N<2年0.0125%
N≥2年0.000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场内赎回费率
N<7天1.5000%
N≥7天0.025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50=94,858.66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4,858份,其余0.66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858×1.050=99,600.9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600.90-398.41=0.69元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09%,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09%)=999,100.81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9,100.81=899.19元
申购份额=999,100.81/1.050=951,524.5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2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050×0.0250%=2.63元
赎回金额=10,000×1.050-2.63=10,497.3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2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97.37元。

例四: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8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15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8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10月10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信用债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是指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