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603339):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20:45:33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证券代码:603339
2025年11月
目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2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4议案二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1、本次会议秘书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2 13:00
、已经登记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请于会议当天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未经登记参会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资料。

4、有提问或质询需求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分钟。

5、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有直接关系,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及操作程序等事项可参见本公司2025年10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8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

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9、现场表决统计期间,安排两名股东代表计票、一名监事及一名律师监票,由监票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黄杰董事长
3、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3:30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江海大道1180号公司会议室二、会议议程
1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审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并发表意见:

序号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3、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各 2名)
4、大会投票表决审议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由一名监事及一名律师、两名现场股东代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现场见证。

5、大会通过决议
(1)见证律师宣读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2)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相应修订《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昌莲女士、独立董事刘云女士及董事杨志城先生组成,其中李昌莲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取消监事会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保持不变。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其中《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此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第一条为维护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黄杰等91人。公 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南通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黄杰等91人。公 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南通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截至2012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人民币214,434,661.44元按照1: 0.6995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人 民币 15,000 万元, 其余人民币 64,434,661.44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 2012年6月12日,各发起人以其对南通 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 对公司进行出资。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编 持有股份 持股比 发起人 号 数(股) 例 83,558,10 55.7054 1. 黄杰 5 % 2. 黄霞 5,454,540 3.6364% 3. 朱建新 4,733,819 3.1559% 4. 杨新华 4,619,163 3.0794% 5. 钱洪 4,176,901 2.7846% 6. 朱祥 3,884,053 2.5894% 7. 李荣方 3,837,914 2.5586% 8. 李海均 3,248,233 2.1655% 9. 张蔼然 2,260,442 1.5070% 10. 李志才 2,134,390 1.4229% 11. 杨燕萍 1,876,525 1.2510% 12. 黄华 1,842,570 1.2284% 13. 凌吉云 1,710,225 1.1402% 14. 梁惠华 1,423,126 0.9488% 15. 羌泽兵 1,40,180 0.9361% 16. 张建华 1,265,916 0.8439% 17. 李建兵 1,089,675 0.7265% 18. 楼晓华 1,051,345 0.7009% 19. 吴志和 985,422 0.6569% 20. 张洪志 977,980 0.6520% 21. 杨燕超 922,873 0.6152% 22. 李建华 831,527 0.5544% 23. 王林华 660,263 0.4402% 24. 朱洪进 627,997 0.4187%截至2012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人民币214,434,661.44元按照1: 0.6995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人 民币 15,000 万元, 其余人民币 64,434,661.44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 2012年6月12日,各发起人以其对南通 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 对公司进行出资。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编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发起人 号 数(股) 例 83,558,10 55.7054 1. 黄杰 5 % 2. 黄霞 5,454,540 3.6364% 3. 朱建新 4,733,819 3.1559% 4. 杨新华 4,619,163 3.0794% 5. 钱洪 4,176901 2.7846% 6. 朱祥 3,884,053 2.5894% 7. 李荣方 3,837,914 2.5586% 8. 李海均 3,248,233 2.1655% 9. 张蔼然 2,260,442 1.5070% 10. 李志才 2,134,390 1.4229% 11. 杨燕萍 1,876,525 1.2510% 12. 黄华 1,842,570 1.2284% 13. 凌吉云 1,710,225 1.1402% 14. 梁惠华 1,423,126 0.9488% 15. 羌泽兵 1,404,180 0.9361% 16. 张建华 1,265,916 0.8439% 17. 李建兵 1,089,675 0.7265% 18. 楼晓华 1,051,345 0.7009% 19. 吴志和 985,422 0.6569% 20. 张洪志 977,980 0.6520% 21. 杨燕超 922,873 0.6152% 22. 李建华 831,527 0.5544% 23. 王林华 660,263 0.4402% 24. 朱洪进 627,997 0.4187%         
           
       编 号发起人认购股份 数(股)持股比 例
           
 1.黄杰83,558,10 555.7054 %      
        1. 黄杰83,558,10 555.7054 %
 2.黄霞5,454,5403.6364%      
       2.黄霞5,454,5403.6364%
 3.朱建新4,733,8193.1559%      
       3.朱建新4,733,8193.1559%
 4.杨新华4,619,1633.0794%      
       4.杨新华4,619,1633.0794%
 5.钱洪4,176,9012.7846%      
       5.钱洪4,1769012.7846%
 6.朱祥3,884,0532.5894%      
       6.朱祥3,884,0532.5894%
 7.李荣方3,837,9142.5586%      
       7.李荣方3,837,9142.5586%
 8.李海均3,248,2332.1655%      
       8.李海均3,248,2332.1655%
 9.张蔼然2,260,4421.5070%      
       9.张蔼然2,260,4421.5070%
 10.李志才2,134,3901.4229%      
       10.李志才2,134,3901.4229%
 11.杨燕萍1,876,5251.2510%      
       11.杨燕萍1,876,5251.2510%
 12.黄华1,842,5701.2284%      
       12.黄华1,842,5701.2284%
 13.凌吉云1,710,2251.1402%      
       13.凌吉云1,710,2251.1402%
 14.梁惠华1,423,1260.9488%      
       14.梁惠华1,423,1260.9488%
 15.羌泽兵1,40,1800.9361%      
       15.羌泽兵1,404,1800.9361%
 16.张建华1,265,9160.8439%      
       16.张建华1,265,9160.8439%
 17.李建兵1,089,6750.7265%      
       17.李建兵1,089,6750.7265%
 18.楼晓华1,051,3450.7009%      
       18.楼晓华1,051,3450.7009%
 19.吴志和985,4220.6569%      
       19.吴志和985,4220.6569%
 20.张洪志977,9800.6520%      
       20.张洪志977,9800.6520%
 21.杨燕超922,8730.6152%      
       21.杨燕超922,8730.6152%
 22.李建华831,5270.5544%      
       22.李建华831,5270.5544%
 23.王林华660,2630.4402%      
       23.王林华660,2630.4402%
 24.朱洪进627,9970.4187%      
       24.朱洪进627,9970.4187%

 25.李荣华610,6220.4071%  25.李荣华610,6220.4071% 
 26.杨志城577,6860.851%       
       26.杨志城577,6860.3851% 
 27.黄晓颖543,5980.3624%       
       27.黄晓颖543,5980.3624% 
 28.朱国建494,0720.3294%       
       28.朱国建494,0720.3294% 
 29.孙锦明493,0170.3287%       
       29.孙锦明493,0170.3287% 
 30.史锦才490,7250.3272%       
       30.史锦才490,7250.3272% 
 31.黄鑫颖450,6430.2998%       
       31.黄鑫颖450,6430.2998% 
 32.李国荣439,3450.2929%       
       32.李国荣439,3450.2929% 
 33.王志炎409,0750.2727%       
       33.王志炎409,0750.2727% 
 34.周涤炎389,6520.2598%       
       34.周涤炎389,6520.2598% 
 35.朱志光382,2550.2548%       
       35.朱志光382,2550.2548% 
 36.秦汉国349,9890.2333%       
       36.秦汉国349,9890.2333% 
 37.李学芹332,6130.2217%       
       37.李学芹332,6130.2217% 
 38.陈芳3276430.2184%       
       38.陈芳327,6430.2184% 
 39.姚水林322,6860.2151%       
       39.姚水林22,6860.2151% 
 40.朱志明322,6860.2151%       
       40.朱志明322,6860.2151% 
 41.王金平315,2380.2102%       
       41.王金平315,2380.2102% 
 42.张卫建302,8260.2019%       
       42.张卫建302,8260.2019% 
 43.朱建峰301,3060.2009%       
       43.朱建峰301,3060.2009% 
 44.朱德明280,4870.1870%       
       44.朱德明280,4870.1870% 
 45.李桂明263,1110.1754%       
       45.李桂明263,1110.1754% 
 46.黄汝明250,6990.1671%       
       46.黄汝明250,6990.1671% 
 47.吴荣华250,6990.1671%       
       47.吴荣华250,6990.1671% 
 48.魏元志223,3960.1489%       
       48.魏元志223,3960.1489% 
 49.陈树华217,9310.1453%       
       49.陈树华217,9310.1453% 
 50.花仲俊217,9310.1453%       
       50.花仲俊217,9310.1453 
 51.赵春明217,9310.1453%       
       51.赵春明217,9310.1453% 
 52.闻金林203,5420.1357%       
       52.闻金林203,5420.1357% 
 53.包建193,6090.1291%       
       53.包建193,6090.1291% 
 54.王连圣193,6090.1291%       
       54.王连圣193,6090.1291% 
 55.何国祥186,1670.1241%       
       55.何国祥186,1670.1241% 
 56.王成江186,1670.1241%       
       56.王成江186,1670.1241% 
 57.杨树栋176,2400.1175%       
       57.杨树栋176,2400.1175% 
 58.黄强172,2360.1148%       
       58.黄强172,2360.1148% 
 59.宋源臣172,2360.1148%  59.宋源臣172,2360.1148% 
 60.王雪光172,2360.1148%       
       60.王雪光172,2360.1148% 
 61.王美华163,8210.192%       
       61.王美华163,8210.1092% 
 62.洪芳153,8940.1026%       
       62.洪芳153,89401026% 
 63.王志芳153,8940.1026%       
       63.王志芳153,8940.1026% 
 64.杨玉平153,8940.1026%       
       64.杨玉平153,8940.1026% 
 65.朱金锋153,8940.1026%       
       65.朱金锋153,8940.1026% 
 66.卞美云146,4460.0976%       
       66.卞美云146,4460.0976% 
 67.钱素美143,9610.0960%       
       67.钱素美143,9610.0960% 
 68.陈夕林141,4890.0943%       
       68.陈夕林141,4890.0943% 
 69.苏国强141,4890.0943%       
       69.苏国强141,4890.0943% 
 70.黄灿134,0400.0894%       
       70.黄灿134,0400.0894% 
 71.吴洪建134,0400.0894%       
       71.吴洪建134,0400.0894% 
 72.周汉杰134,0400.0894%       
       72.周汉杰134,0400.0894% 
 73.朱校134,040.0894%       
       73.朱校134,0400.0894% 
 74.卜华116,6650.0778%       
       74.卜华116,650.0778% 
 75.曹明付116,6650.0778%       
       75.曹明付116,6650.0778% 
 76.陈保毅116,6650.0778%       
       76.陈保毅116,6650.0778% 
 77.陈光明116,6650.0778%       
       77.陈光明116,6650.0778% 
 78.陈雪松116,6650.0778%       
       78.陈雪松116,6650.0778% 
 79.成洪新116,6650.0778%       
       79.成洪新116,6650.0778% 
 80.程建松116,6650.0778%       
       80.程建松116,6650.0778% 
 81.李春林116,6650.0778%       
       81.李春林116,6650.0778% 
 82.李海华116,6650.0778%       
       82.李海华116,6650.0778% 
 83.申海兵116,6650.0778%       
       83.申海兵116,6650.0778% 
 84.沈建华116,6650.0778%       
       84.沈建华116,6650.0778% 
 85.王洪志116,6650.0778%       
       85.王洪志116,6650.0778% 
 86.吴建116,6650.0778%       
       86.116,6650.0778% 
 87.杨桂兴116,6650.0778%       
       87.杨桂兴116,6650.0778% 
 88.叶文祥116,6650.0778%       
       88.叶文祥116,6650.0778% 
 89.俞秀忠116,6650.0778%       
       89.俞秀忠116,6650.0778% 
 90.朱建峰116,6650.0778%       
       90.朱建峰116,6650.0778% 
 91.朱卫东116,6650.0778%       
       91.朱卫东116,6650.0778% 
 150,000,00100%        
       150,000,00100%  
 0    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9,441,175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9,441,175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 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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