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60368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20:41:02 中财网
原标题:晨丰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年 2月 2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5年 4月 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

鉴于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晨丰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和上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5]58号)等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5年 6月 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 2025年 1-6月业绩情况
公司 2025年 1-6月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 1-6月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58,024.1162,601.82-7.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6.651,121.0223.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931.65657.5441.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0.0714.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0.0714.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70.95增长 0.22个百分点
项目2025.6.302024.12.31变动比率
总资产364,407.90365,341.43-0.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6,515.78118,542.88-1.71%
注:以上 2024年 1-6月和 2025年 1-6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由上表,公司 2025年 1-6月实现营业收入 58,024.11万元,同比下降 7.31%,主要系公司照明板块业务营业收入下降所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6.65万元,同比增长 23.7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31.65万元,同比增长 41.69%。公司未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

二、其他会后事项说明和承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 2024年业绩变化情况及原因详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及承诺函》之“一、发行人 2024年及 2025年 1-3月业绩变动的说明”,不会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本次募投项目、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及其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黄加才、华海祥,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黄鹏、秦莹、苏靖雯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若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21、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有效期内和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22、发行人承诺启动发行时,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事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不存在回购股份期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形。

23、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声明不存在以贿赂手段干扰发行承销工作的情形。

24、除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安排及落实发行方案历次反馈意见(如有)外,本次发行方案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内报送的发行方案一致。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5年 6月 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人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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