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00298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丽勤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1人,代表股份94,645,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94,08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1%。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4人,代表股份58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2%。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2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987%;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66%;弃权2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4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两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1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838%;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08%;弃权16,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5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1,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2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779%;反对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276%;弃权22,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2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59%;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66%;弃权23,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4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剑发律师、李海琳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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