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 第六条董事会须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须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明确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个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明确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二十条公司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
会。
公司将设置股东大会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或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通知。
公司将设置股东会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主持会议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代为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又没有指定董
事代为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主持或不主持会议时,董事长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代为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不主
持会议又没有指定董事代为主持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
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但关联股东可以依
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
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表决及理由,
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
|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
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关于累积投票
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关于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
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
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
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
权;(十一)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
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
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报纸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全文将同
时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在刊登
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
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披露信
息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