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田 港(000088):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8:56:20 中财网
原标题:盐 田 港: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对比表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须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须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明确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个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明确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 会。 公司将设置股东大会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或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通知。 公司将设置股东会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主持会议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代为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又没有指定董 事代为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主持或不主持会议时,董事长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代为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不主 持会议又没有指定董事代为主持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第三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 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但关联股东可以依 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股东会审议关联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 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表决及理由, 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 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关于累积投票 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关于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 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 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 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 权;(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 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 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报纸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全文将同 时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在刊登 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 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披露信 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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