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000711):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000711 2025-089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黎阳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股份608,77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6人,代表股份68,67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7人,代表股份68,77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68,67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24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26%;反对33,412,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84%;弃权11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84%;反对33,412,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34%;弃权11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1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58%;反对18,5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3%;弃权114,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1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759%;反对18,5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69%;弃权114,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2%。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1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51%;反对18,5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4%;弃权1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1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96%;反对18,5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73%;弃权1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靳明明、蒋唯智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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