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30034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7:41:18 中财网
原标题:ST联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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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5年10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上午9:15-下午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3日14:30在淄博市张店区区昌国东路219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117,73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00%。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52人,代表股份9,901,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369%。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提供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子议案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106%;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208%;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60%;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97%;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3%。

本议案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124%;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145%;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38%;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4%;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8%。

本议案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通过。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6015%;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07%;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63%;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7%;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

本议案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子议案如下:
2.0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873%;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138%;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24%;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4%;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3%。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187%;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7%;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14%;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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