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16:01:09 中财网
原标题: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14)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青海·西宁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并在工作人员安排下入座。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现场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现场出席会议的预约登记日前向公司证券部进行登记。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2.现场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上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3.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4.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应当对提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2.现场出席的股东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七、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人员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本次会议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会议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等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1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2.现场会议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十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任小坤先生
5.网络投票平台及起止时间
网络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发言登记确认;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会议出席情况及所持表决权数量;
3.宣读会议须知及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4.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的议案》
5.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和提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解答;6.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7.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书面投票表决;
8.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结果(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形成表决结果;9.宣布议案表决结果及通过情况;
10.宣读股东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2.签署会议文件;
13.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之一: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的规定,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建议、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总计人民币92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致同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诚信状况良好。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

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议案之二: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八次、监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新材料”)在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一年的期间内,合计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上述额度及期限内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经营层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的要求,在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开展了委托理财业务。截止目前,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余额为1.5亿元。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拟继续以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闲置自有资金。

(三)投资产品
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投资品种应当为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

公司及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在进行委托理财时,与相关主体如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额度及产品期限
公司及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合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此额度内,上述资金均可循环滚动使用)。单个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单笔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授权期限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代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经营层根据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在额度范围内决定其委托理财事项。

(六)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信息披露
如公司委托理财发生投资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对拟购买产品的风险、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不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三、风险控制分析
(一)投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标的为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均属低风险类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影响较大,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行使额度范围内的委托理财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庆龙锶盐经营层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其内控制度规定,行使额度范围内的委托理财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上述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上,以保证本金或选择较低风险等级产品为前提;受托方的选择上,均为已上市的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较好、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国内证券公司,确保受托方信用良好及其发行产品安全性有保障。

3.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定期对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5.公司要求子公司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对拟购买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报告流程,并加强日常监控与核查、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6.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经营活动及未来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购买具体委托理财产品及到期结算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金融资产分类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议案之三: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附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
第二条
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
第三条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第四条
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法人
刑事处罚执行期间;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公司内
第六条
部审计部门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第七条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
第八条
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
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合同的签
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
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的其它信息。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第九条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
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条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三)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
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
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审计业务。聘期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年,可以续聘。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相关合同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不再另外履行招标程序。

若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
第十二条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
供便利条件。

除会计师事务所停止经营业务,执业质量出现重
第十五条
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审计委员会应马上启动
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的,需提前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十七条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第十八条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第十九条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
否受到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
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第二十条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
失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
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
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
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
第二十二条
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可
参照本办法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
第二十六条
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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