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002050):《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7:35:34 中财网
原标题:三花智控:《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新增条款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1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1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时间(以孰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早为准)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时间(以孰早为准)以书 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 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 受《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 投票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东 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香 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 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职的情况进 行说明。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 进行表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必须采取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 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或由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委任 的其他相关人士)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市规则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删除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删除条款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删除条款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删除条款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删除条款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方案的,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 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 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 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删除条款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删除
第五十一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 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删除条款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删除条款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 实履行职责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删除条款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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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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