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新增条款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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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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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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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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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1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 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1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时间(以孰 |
|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早为准)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时间(以孰早为准)以书
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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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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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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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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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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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
| |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
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
受《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
投票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东
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香
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
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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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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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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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职的情况进
行说明。 |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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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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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
进行表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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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
|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必须采取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
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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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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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或由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委任
的其他相关人士)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市规则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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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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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删除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删除条款 |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删除条款 |
|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 删除条款 |
|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 删除条款 |
|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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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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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方案的,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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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
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
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 |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
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
|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六章 监管措施 | 删除 |
| 第五十一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
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
实履行职责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执行。 |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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