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601512):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00: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新集团: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不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 股东会通知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起草拟定,并在起草完毕后将通知草稿交与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在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确认后方始发出。

第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及指定网站上公告。

第五条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的通知中所载提案内容可以为简略的标题性的介绍,但是,在指定网站上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若股东会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时,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2
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需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登记采取预登记制度。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会议预登1
记的日期,预登记日应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少 个工作日。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及法人股东应当按照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将有关文件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公司。

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若法人股东委托其他法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由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应当提交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时,通过网络参加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及股东资格合法性的确认按照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四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召开当日登记的为准。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完成的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每一项提案的具体内容安排提案人代表负责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报告、解释和说明。提案人代表及参与拟定提案的其他人可以对提案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回答股东的质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制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个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代表及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会就每一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现场的表决结果宣布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授权予董事会的事项之外,股东会可以就其他事项对董事会进行授权,该等授权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二)授权的期限应当明确;
(三)对董事会授权的提案应当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作为公司章程附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