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60046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当选委员于会议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审议;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业务重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外部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中应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通知发出时间等内容。会议通知应附有内容完整的议案。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战略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秘书需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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