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对《河北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对仅涉及股东大会表述调整、因删除和新增条款
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条款未列示 |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
| |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四条 提名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该向董事会提供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选举董事的提案以及
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告公司股东。 | 第四条 提名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该向董事会提供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选举董事的提案以及
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应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
告公司股东。 |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决议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
|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
|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
者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余任董事会应当二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
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
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
者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余任董事会应当二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
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任的董事以及
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 第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第十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 第十八条 免职
(一)任何董事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均应被免
职,董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提案:
1、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
者;
2、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 第十八条 免职
(一)任何董事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均应被免
职,董事会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罢免提案:
1、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
者;
2、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
| 3、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4、不再具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任职资
格者。(二)非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或
免职。
(三)因股权变化、股东不信任或其他合理原
因,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撤、免非独立董
事。
(四)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3、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4、不再具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任职资
格者。
(二)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撤换或免职。
(三)因股权变化、股东不信任或其他合理原
因,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以撤、免非独立董
事。 |
| 第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以下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1、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下述交易事项(根据《上市规则》
界定为关联交易的除外):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资产抵押;
(5)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6)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更新改造;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以下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1、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下述交易事项(根据《上市规则》
界定为关联交易的除外):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资产抵押;
(5)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6)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更新改造;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
| 出资权利等)。
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
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类累计计算。如果上述
交易事项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达到《上市规则》规
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它计算标准,董事
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未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任何
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
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的任何担保;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的担保;
(6)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4、赠与或受赠资产: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5、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不超过30万元(不含本数)的交易;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至
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6、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 | 出资权利等)。
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
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分类累计计算。如果上述
交易事项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下,但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它计算标准,董事会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未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任何
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任
何担保;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未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任何担
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
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的担保;
(6)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
股东会审批;
4、赠与或受赠资产: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5、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不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
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 |
|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
(二)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董事会在必要
时可将决策权之一部分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行使。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应根据公
司当时的资产规
模和经营状况以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制度的方式作
出。 | 6、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
(二)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董事会在必要
时可将决策权之一部分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行使。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应根据公
司当时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以董事会决议或授
权制度的方式作出。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管理、审计与风险管理、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明确董
事会内部分工设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管理、审计与风险管理、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
明确董事会内部分工设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和ESG战略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审核风
险管理报告;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
(八)董事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审核风
险管理报告;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 |
| | 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
(二)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审核其任
职资格;
(三)提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三)审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实
施;
(四)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董事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三)审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实
施;
(四)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三十二条 选举和任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由董事会
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 第三十三条 选举和任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的职权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的职权 |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内部各专门委员会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六)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内部各专门委员会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信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信 |
|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
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
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有关公司的
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
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
(十)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
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
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问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
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
(十)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
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向公司或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
接。 |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
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
三十七条执行。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
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三十
八条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
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前二
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该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要求并指明会议
审议的具体事项。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该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要求并指明会议
审议的具体事项。 |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专人送
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如果经全体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
召开之前、之中过半数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送达会议通知或不经送达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
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出次日为送
达日期。 |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三)如果经全体董事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召
开之前、之中过半数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
达会议通知或不经送达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
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送出的,
以发出次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五十二条 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
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除委托书
另有规定外,代理人应有该委托董事相同的权
利。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
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 第五十三条 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
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除委托书
另有规定外,代理人应有该委托董事相同的权
利。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
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五十三条
法定人数半数以上董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
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董事会审议下述事
项时,必须有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方能召
开: | |
|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或提议选举、更换或罢
免一名或多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
交易;
(五)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 |
| 第五十四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第五十五条 列席人员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监事均有权列席董事会会
议;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总经理均有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经任何董事提议,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问题,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会
议。
监事、总经理以及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
列席人员有权在会议上发言;经会议主持人同
意,其他列席人员亦有权在会议上发言。
任何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不享有表决权。 | 第五十四条 列席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
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问题,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会
议。
总经理以及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列席人
员有权在会议上发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
列席人员亦有权在会议上发言。
任何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不享有表决权。 |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
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
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
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
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
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
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
书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
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
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
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
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
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
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
书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 |
| 论证、评估、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
讨论决定。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
认可后,方可作为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 论证、评估、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
讨论决定。
(四)需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前审核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董事会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采取一人一票、全体董
事半数以上通过的原则。先由每位董事充分发表
意见,再进行表决。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采取一人一票、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先由每位董事充分发表意
见,再进行表决。 |
| 第六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一
般为举手表决,但是,如果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
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则应采取该种方
式进行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采取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起草
后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
式提交各董事,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
署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送
达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到半数
以上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
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 第五十九条 会议表决方式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一
般为举手表决,但是,如果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
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则应采取该种方
式进行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采取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起草
后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
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将签
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提
交董事会秘书,也可先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
董事会秘书收到半数以上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
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
| 第六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
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 第六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
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
|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的。 |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的。 |
| 第三节董事会会议记录、信息披露和文档
管理 | 第三节董事会会议记录、信息披露和档案
管理 |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告、
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 |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届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
录、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
于公司以备查。 |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
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
案;
2、上述方案形成后,首先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形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专项意见,提供董
事会决策参考;
3、公司总经理将上述计划和方案以议案方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4、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按照程序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财务决算工作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财务决
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2、上述方案形成后,首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形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意见,提供董
事会决策参考;
3、公司总经理将上述方案以议案方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批准后,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1、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
出可行性方案;
2、上述方案形成后,如果需要,首先提交相关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形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项意见,提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3、公司总经理将上述方案以议案方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
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
案;
2、上述方案形成后,首先提交董事会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董事会战略与ESG管
理委员会专项意见,提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3、公司总经理将上述计划和方案以议案方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4、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按照程序提交
股东会,在股东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财务决算工作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财务决
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2、上述方案形成后,首先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专项意见,提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3、公司总经理将上述方案以议案方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4、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按照程序提交
股东会,在股东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1、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
出可行性方案;
2、上述方案形成后,如果需要,首先提交相关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形
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项意
见,提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3、公司总经理将上述方案以议案方式提交公司董 |
| 4、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按照程序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4、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按照程序提交
股东会,在股东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 第七十七条 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应具
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章程,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
(3)股东大会,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
(4)董事会,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监事会,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6)董事长,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7)总经理,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8)《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或
中期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公司净资产。 | 第七十六条 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应具
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章程,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
(3)股东会,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4)董事会,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董事长,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6)总经理,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7)《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确定的公司净资产。 |
| 第七十八条 数词的释义
本规则所称“至少”、“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不满”、“以下”、“以外”不含本
数。 | 第七十七条 数词的释义
本规则所称“至少”、“以上”含本数;“超
过”、“以下”、“低于”、“少于”不含本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