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对《河北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 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
|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
|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河北省石
家庄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格投票的相
关规则进行身份认证。 |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河北省石家
庄市。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按照深交所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网格投票的相关规则进行身
份认证。 |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代理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议。 |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至
少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至少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 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
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涉及股本变动的除外);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发行新
股、送红股、转增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股票在深交 |
|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和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和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新任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
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董事、监事;如
果在股东大会中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
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新任董事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
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
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董
事;如果在股东会中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
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
应选董事为止。 |
| 第四十条 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 |
| 第四十六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 |
| |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
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
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