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配合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六)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八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有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协议的要素应当齐全。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 过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 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进行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股份 比例低于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 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 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三)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重新修订或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相关审计或评估要求,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作出 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 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重大交易情形的仍应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以届时 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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