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浪潮电子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经二 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聘任,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 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 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 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有效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 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 结果;其他情况下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次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 议材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