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1-2名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 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 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 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 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不得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情形。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 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由董 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 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 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以届时 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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