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0007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愿景、目标、政策等;关注ESG相关风险,审阅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督导ESG工作开展,推动公司ESG体系建设;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如有必要,应当提供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者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当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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