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002636):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人同期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决策、监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有关各方进行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 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决定; (三)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 4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 4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下列股东为关联股东:(一)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的内部审批标准和披露标准。已按照本办法的内部审批标准和披露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的内部审批标准和披露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执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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