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603048):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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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19: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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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黎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
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浙江黎明”)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现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本次修订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1: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 条款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内容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 新增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 第十七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黎明发动机
零部件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
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发起人一、
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
折股方式出资6,250万股,占注册资本 |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黎明发动机
零部件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
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发起人一、
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
折股方式出资6,250万股,占注册资本 |
| 条款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内容 |
| | 的62.50%,出资时间:2018年11月30
日。发起人二、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
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3,750万
股,占注册资本的37.50%,出资时间:
2018年11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前,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一、浙江自贸
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
出资 6,25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56.736%,出资时间:2018年11月30
日。股东二、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
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3,750万股,
占注册资本的34.041%,出资时间:2018
年11月30日。股东三、舟山市易凡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
式出资 916.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8.315%,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9
日。股东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方式出资10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908%,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7
日。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股东一、浙江
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
方式出资6,25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2.552%,出资时间:2018年11月30
日。股东二、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
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3,750万股,
占注册资本的25.531%,出资时间:2018
年11月30日。股东三、舟山市易凡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
式出资 916.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6.236%,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9
日。股东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方式出资10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681%,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7
日。其他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3,672万
股,占注册资本的25.000%。 | 的62.50%,出资时间:2018年11月30
日。发起人二、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
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3,750万
股,占注册资本的37.50%,出资时间:
2018年11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前,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一、浙江自贸
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
出资 6,25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56.736%,出资时间:2018年11月30
日。股东二、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
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3,750万股,
占注册资本的34.041%,出资时间:2018
年11月30日。股东三、舟山市易凡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
式出资 916.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8.315%,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9
日。股东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方式出资10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908%,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7
日。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股东一、浙江
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
方式出资 6,25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2.552%,出资时间:2018年11月30
日。股东二、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
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3,750万股,
占注册资本的25.531%,出资时间:2018
年11月30日。股东三、舟山市易凡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
式出资 916.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6.236%,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9
日。股东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方式出资10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681%,出资时间:2019年12月17
日。其他流通股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合计持股 3,672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25.000%,出资时间:2021年11月10
日。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88万股,均为普通
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688万股,均
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
| 条款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内容 |
| | 提供任何资助。 |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
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 涉及“监事”、“监事会”的表述 | 删除 |
| ————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第一百九十三
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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