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装(002822):ST中装: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职责,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是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订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指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向银行申请借款或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捐赠;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裁行使。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董事会权限以下的交易;(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天前。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在接到提议后5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最多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2次。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10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其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授权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于董事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原则上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时,如果董事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应当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果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时,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签字同意的董事一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第三十八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二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董事会权限以下的交易;(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档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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