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第一章总则 | | | |
| 1 | 第四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2.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监管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四)过半数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向监管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四
十九条修订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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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 | | |
| 2 |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在册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根据《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第
一百一十二条;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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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九)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的提
案;
(十二)审议本行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条、本行《章程》
第六十条调整股
东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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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 | |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3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 第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八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五
十二条、《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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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九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五
十三条修订,由
审计委员会承继
监事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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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六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六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五
十四条修订,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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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承继
监事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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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一条,由审计
委员会承接监事
会相关职权并完
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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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7 | 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二条,由审计
委员会承接监事
会相关职权并完
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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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行承担。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三条,由审计
委员会承接监事
会相关职权。 |
| | | | |
| | | | |
|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9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二十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
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四条修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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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审议事项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 第二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
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
条、《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五条和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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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述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述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章程》修订完
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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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应按规定时间,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及
本行官网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
会的通知。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照会议公告的时限要求,将出席
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应按规定时间,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网
站及本行官网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
股东会的通知。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照会议公告的时限要求,将出席
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 完善表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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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七条规定删除
部分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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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者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十八条和本行
《章程》修订。 |
| | | | |
| | | | |
| | | |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 |
| | | | |
| | | | |
|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 | | |
| 14 | 第二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者股东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
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
力。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
则》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第十五条
和本行《章程》
调整相关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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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二十五条简化个
人股东参会资料
要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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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16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签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六
十七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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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二十七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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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七
十二条修订,由
审计委员会承接
监事会相关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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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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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含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二十九条及本行
《章程》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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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股东对每一议案
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记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与原六十一条合
并,删除本条。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21 |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 第四十二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永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备案。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四十二条修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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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股东会表决 | | | |
| 22 |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
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结合实际情况,对其
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应当限制其在股东会的表
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结合实际情况,对
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 修改股东会相关
表述,并根据《中
国银监会关于加
强商业银行股权
质押管理的通
知》第二款,《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第五
十一条进行修
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23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八
十一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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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债券或上市;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回购本行的股份;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八)罢免独立董事;
(九)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债券或上市;
(三)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回购本行的股份;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八)罢免独立董事;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八
十二条及本行
《章程》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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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25 | 第四十九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四十八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八
十五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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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八
十六条、《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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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三十九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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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公告 | | | |
| 28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六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四十二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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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29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监管
机构。 | 根据本行《章程》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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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 | |
| 30 | 第六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无效。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六十五条本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无
效。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 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第
四十七条修订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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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 |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本行将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31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并按
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交由本行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
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并按决
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交由本行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
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
织实施。 | 根据《公司法》,
由审计委员会承
接监事会职权并
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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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附则 | | | |
| 32 | 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完善表述。 |
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规则部分条款:只将“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只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只将“或”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