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00283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13:04 中财网
原标题:比音勒芬: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3.3
(一)《上市规则》第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另行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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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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