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03:43 中财网
原标题: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4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0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其中侯兴钏董事、胡天高董事和傅廷美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陈海强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公司官网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通过《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八、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兴通讯集团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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