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60335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草案-尚待股东大会批准)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53:41 中财网
原标题:设计总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草案-尚待股东大会批准)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
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
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
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交易为:(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审议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
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
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
原因?
第三十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
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定的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可以
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前十天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对提名股东的
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完备
性进行审核,并确定向股东会正式提交的董事候选人名单。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
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或2
名以上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
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说明。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和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
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
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
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
关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本制度
应相应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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