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00289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三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12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内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或仲裁、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或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移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已经按照本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予以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九条公司股票交易发生以下异常波动和传闻,应按照以下程序及时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二十六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五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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