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董事会构成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并在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人数不变。
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长聘任、解聘方
式一致。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长聘任、解聘
方式一致。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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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即公司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1.00元。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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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
|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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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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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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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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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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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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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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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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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山东省
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山东省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山东
省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山东省证监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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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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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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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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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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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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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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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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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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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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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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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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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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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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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三)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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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
行累积投票制,即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
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
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
事、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
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
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
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
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
用于选举各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
事、监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
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
董事、监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
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
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
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
有条件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会拟选举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累积
投票制,即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
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
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
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会在董事选
举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
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
用于选举各董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
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
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
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
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
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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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通过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东会
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
相同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
(计算时包括该董事、监事候选人本身)与
以超过选举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
过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之和不超过股东
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股东会
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会应
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监事后,以尚未选举
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董
事、监事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重新进行董
事、监事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选举
的董事、监事人数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
事、监事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
监事,则不论股东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
的董事、监事人数,该次股东会应结束董事、
监事选举,该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监事
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差
额应在将来的股东会上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则视为
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如
股东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董事、监事,则因
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
事、监事非为公司董事、监事,造成的董事、
监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过
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东会拟选举产生
的董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相同的
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时包括
该董事候选人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
选人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之和
不超过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在剔除已当选
的董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
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重新
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
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论股东会
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股
东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会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
额应在将来的股东会上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
放弃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会违反章
程规定选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
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
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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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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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
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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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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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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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 1人。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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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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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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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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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经中共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经中共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批准, |
| 设立中共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山推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
司纪委”)。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和纪委书记人选按照公司相关人员管理权
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山东重工
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隶属中共济宁市
委员会,实行双重管理。 | 设立中共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山推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
司纪委”)。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和纪委书记人选按照公司相关人员管理权
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济宁市委
员会,由中共济宁市委员会、中共山东重工
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双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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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
度,明确公司党委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委的机
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
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
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
度,明确公司党委会与股东会、董事会和经
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委的机构设置、
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
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的公司治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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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八章监事会 | 整体删除 |
|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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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
(四)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
(四)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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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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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内容包括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目录、标点符号、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不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