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他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组成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其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公司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第十八条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含2/3)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表决意见,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最终形成决议。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内审机构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对于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