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600135):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18:20 中财网
原标题: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 10月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
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
司战略管理部,由战略管理部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准备及
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
融资、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确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工作程

(一)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天,将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
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
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天,将公司重
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
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
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确定重大融资、资本运作项目和资产经营项目的工作
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天,将公司重
大融资、资本运作项目和资产经营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
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资本运
作项目和资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
条件、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战略管理部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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