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600123):兰花科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 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 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牵头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审 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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