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603738):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53:09 中财网
原标题: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工作程序...........................................................................................................................3
第五章 议事规则...........................................................................................................................3
第六章 附 则................................................................................................................................5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亦称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进行检查;
(六)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该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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