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北方华创(00237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52:39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华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年 10月 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1第一条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 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如下属子公司 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的担保行为。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 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 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及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的担保行 为。
3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4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 保,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5第八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下属 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下属子公司超股比 提供担保的,应经过必要的审批,且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 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 且易于变现的资产用于反担保;对下属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 担保的,应经过必要的审批。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 险。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6新增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 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 业: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建设期企 业除外)或资不抵债;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三)存在融资不良记录; (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 (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 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 (六)其他认定的情形。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7第十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删除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8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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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连续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还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签署同意。第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10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删除
11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2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序号原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
13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其他修订主要基于《公司章程》的修订而修订,例如将股东大会表述为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表述为执行委员会、将总经理表述为执 行委员会主席、删除监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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