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601778):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32:43 中财网
原标题:晶科科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照上交所要求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前述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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