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01:27 中财网

原标题:锦浪科技: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2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inlongTechnologiesCo.,Ltd.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5年10月15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锦浪转0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5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67,658.38万元(16,765,838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67,658.38万元(16,765,838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5年11月6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5年10月17日至2031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6年4月23日至2031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其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104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6,765,83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67,658.38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167,658.38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167,658.3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11月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锦浪转02”,债券代码“123259”。

本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398,113,845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数量(股)
76,604,740
76,584,740
20,000
321,509,105
3,068,698
33,841,026
231,996,599
6,211,639
605,300
45,785,843
398,113,84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类别
王一鸣99,939,82225.10%境内自然人
锦浪控股有限公司31,319,0737.87%境内一般法人
林伊蓓30,417,0007.64%境内自然人
王峻适21,291,3005.35%境内自然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716,2961.18%境外法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4,714,9421.18%基金、理财产品 等
许颇4,612,9841.16%境内自然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3,489,3430.88%基金、理财产品 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723,0680.68%基金、理财产品 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830,2400.46%基金、理财产品 等
三、发行人设立及上市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9月,王一鸣、林伊蓓和王峻适共同出资设立锦浪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50万元。

2005年9月8日,象山亨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亨达验[2005]52号”《验资报告》对锦浪有限的设立出资进行审验确认。2005年9月9日,锦浪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完成设立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33022528021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设立
2015年9月24日,锦浪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一致同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本次变更以2015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将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293号”《审计报告》确认的锦浪有限净资产3,990.64万元,按1:0.2522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1,006.579万股,超过股本部分人民币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9月25日,立信会计师对整体变更设立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424号”《验资报告》。

2015年9月29日,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91330200778244188M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6.579万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26.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010.2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69.7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52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17号)同意,于2019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锦浪科技”,股票代码“300763”。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已形成光伏逆变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核心业务,致力于“用技术的力量推动清洁能源成为全球主力能源”。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组串式逆变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并网逆变器和储能逆变器。自2019年起,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开展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实现公司在 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的产业延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公司两大核心业务 之一。 依托在光伏产业链的领先优势,公司的逆变器产品在境内外树立了出色的品 牌形象,公司持有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作为优质资产发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 在“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双轮驱动下稳步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 构成如下: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截至2025年9月30日,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5.10%、7.64%、5.35%的股权。王一鸣、王峻适分别持有锦浪控股60.00%、40.00%的股权,锦浪控股持有发行人7.87%的股权。因此,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合计45.96%的表决权比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
王一鸣3101011981********中国
王峻适3302251949********中国
林伊蓓3302251957********中国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67,658.38万元(16,765,838张)
2、发行价格:100元/张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7,658.38万元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配售比例
原股东共优先配售可转债12,445,074张,共计1,244,507,4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74.23%;网上投资者实际认购可转债4,246,791张,共计424,679,1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25.3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债73,973张,包销金额为7,397,300元,包销比例约为0.44%。

7、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证券账户名称持有数量(张)
王一鸣4,216,061
锦浪控股有限公司1,321,227
林伊蓓1,283,172
王峻适898,19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97,799
许颇194,53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43,03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 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7,79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证电池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75,188
证券账户名称持有数量(张)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3,973
8,520,982 
8、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1,441.16万元,具体包括: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67,658.38万元,原股东共优先配售可转债12,445,074张,共计1,244,507,4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74.23%;网上投资者实际认购可转债4,246,791张,共计424,679,1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25.3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债73,973张,包销金额为7,397,300元,包销比例约为0.44%。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的余额166,724.63万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10月23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358号”《验证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和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登记结算公司

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13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104号文同意注册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167,658.38万元
4、发行数量:16,765,838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67,658.38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41.1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6,217.22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658.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36,137.32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36,032.90
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31,307.67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562.17
数智化提升项目10,452.7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5,500.00
179,992.81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658.38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为16,765,838张。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5年10月17日至2031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

(五)票面利率和到期赎回价格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10.0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10月2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6年4月23日至2031年10月1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评级事项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其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9.8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明确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167,658.38万元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6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T-1日)登记在册的持有“锦浪科技”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218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42186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398,113,845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694,700股后,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本总数为397,419,145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6,765,524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1%。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167,658.38万元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七)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6)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7)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与可转债发行人签订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终止;5)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其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号)同意注册,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9,7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15.47万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88,684.5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22年2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用于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68.83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5.7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3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锦浪转债”,债券代码“123137”;2022年10月12日,“锦浪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锦浪转债”存续期间不涉及偿付利息的情形。除公司2022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外,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未发行其他债券。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偿债措施
一、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的偿债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5年9月末/ 2025年1-9月2024年末/ 2024年度2023年末/ 2023年度
1.191.050.73
0.740.610.42
54.48%60.48%64.08%
5.663.194.3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85倍、0.73倍、1.05倍和1.19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52倍、0.42倍、0.61倍和0.74倍。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整体较为平稳,资产流动性较好。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主要系锦浪智慧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及户用光伏发电系统进行筹资,银行借款相应增加,导致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二、主要偿债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一)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比较情况如下:单位:倍

2025.09.30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 比率速动 比率流动 比率速动 比率流动 比率速动 比率流动 比率
未披露未披露1.180.591.360.831.29
未披露未披露1.951.451.691.151.53
未披露未披露1.961.721.531.391.75
未披露未披露3.062.415.454.221.54
//2.041.542.511.901.53
1.190.741.050.610.730.420.85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同行业公司尚未披露2025年三季度报告,故未对2025年9月末数据进行比较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85倍、0.73倍、1.05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52倍、0.42倍、0.61倍。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公司业务结构为光伏逆变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核心业务,与前述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2022年末至2024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变动,与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的开展相关,主要系:2023年末,由电站组件及EPC工程采购构成的长期资产购置款增加导致期末应付账款规模上升以及为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筹措资金导致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规模增加,因此,2023年末,公司流动负债规模较2022年末有所提升,进而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2024年末,随着公司光伏电站逐步投建完成,流动负债中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下降,进而导致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23年末有所上升。

(二)资产负债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比较情况如下:
2025.09.302024.12.312023.12.31
未披露63.36%56.97%
未披露40.10%52.10%
未披露37.45%51.64%
未披露28.31%18.95%
/42.31%44.92%
54.48%60.48%64.08%
40.94%41.99%34.49%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同行业公司尚未披露2025年三季度报告,故未对2025年9月末数据进行比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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