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01:27 中财网
原标题: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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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84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交所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结论意见 .......................................................................................................... 12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四)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根据中国境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表述、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对于该等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 2月 7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年 2月 24日,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5年 7月 18日,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4、2025年 10月 14日,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年 8月 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5年第 13次审议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9月 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4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并上市
发行人前身锦浪有限成立于 2005年 9月 9日,发行人系由锦浪有限截至2015年 6月 30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于 2015年 9月 29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 91330200778244188M的《营业执照》。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8号《关于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及深交所深证上[2019]117号《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批准,发行人股票于 2019年 3月 1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锦浪科技”,股票代码“300763”。


  
公司名称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鸣
经营期限2005年 9月 9日至长期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39,811.3845万元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电力电量生产、自产太阳 能光伏电力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项目、风电项目的设计、建设开发、 投资、经营管理、维护及工程配套服务;光伏和风力逆变器、新能源发 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蓄电设备、充电桩设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设 备、电子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和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于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具体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载明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5,996.50万元、77,935.74万元及 69,115.77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84,349.34万元。按照本次可转债的拟发行规模,并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本
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继续状态、或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 1项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 2项所述,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9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55%、64.08%、60.48%及 54.48%;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6,164.20万元、38,304.01万元、205,056.41万元及 170,659.73万元;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910,543.49万元,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167,658.38万元(含本数),以此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2、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发行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 http://www.szse.cn/)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506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440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699号);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 http://www.szse.cn/)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及其书面说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现阶段所需的必要审批、核准或备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并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 3项及第 4项部分所述,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于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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