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高测股份(6885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44:16 中财网
原标题:高测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测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公司拟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或“债权人”)开展合作,公司客户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阳光”)拟向青岛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18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支付曲靖阳光对高测股份的应付账款。

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佑华”)为该笔贷款向青岛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测股份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作为反担保人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公司追偿;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曲靖阳光、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追偿及向曲靖阳光、锦州佑华行使设备抵押权进行追偿,公司行使上述追偿权无先后顺序限制。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 8月 29日
3、注册地点:云南省曲靖经开区光伏一号路以东、南海大道以南(南海子工业园)
4、法定代表人:李鸿邦
5、经营范围:硅材料及其制品、石英产品、石墨产品、导轮产品的生产、销售;房屋及生产设备的租赁业务;硅太阳能电池发电站(独立系统)及辅助产品的生产、销售;售电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6、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曲靖华勤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靖弘元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锦州鑫元乐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曲靖阳光 29.59%的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人曲靖腾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博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宏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宏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宏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锦州小巨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制曲靖阳光 11.29%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控制曲靖阳光 40.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曲靖阳光的共同控股股东。谭文华和谭鑫为父子关系,二人通过曲靖华勤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靖弘元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州鑫元乐邦能源曲靖阳光共同实际控制人。以上信息来自于曲靖阳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 2024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半年度报告。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242,246.86
191,076.19
51,170.67
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72,545.08
-10,998.76
曲靖阳光 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经查询,曲靖阳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客户,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万元。

4、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书面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作为反担保人为上述担保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加强与客户的合作,同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对象曲靖阳光的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提供反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不涉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鉴于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应付账款,且需提供相应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5年10月22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8,501.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3%、2.3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3,901.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8%、1.79%。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加强与客户的合作,同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并要求客户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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